困扰大家的问题已经从如何入驻变成了如何报关、如何缴税,在关税限制日趋严格,法规陆续出台的背景下,想要钻空子基本上没有机会了,只有好好按照规定走才是正道。有些内贸卖家可能早已萌生了走出去的想法,却囿于对跨境报关的操作不了解而作罢,那现在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首先要明确报关主体,也就是需要出口货物的跨境电商企业。报关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申报
跨境电商企业需填报申报清单,与此同时,还需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货物的装箱单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
---查验
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出口货物都需要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放行
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
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算是告一个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于一些产品存在鼓励出口,进行出口退税;目的国对于一些该国稀缺产品也存在一定的进口免税政策。卖家可以自行自己的产品是否符合目的国的免税政策及我国的退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需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另外,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而设定的项目,海关总署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了《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第三十五项的规定。在其项下,增加了 “品牌类型” 和 “出口享惠情况” 两个必填项目。品牌类型可按照“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此两项修订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我国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出口国家(地区)情况如下:
亚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到的国家有韩国、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涉及到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
当出口报关单申报“最终目的国(地区)”为上述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惠情况,如实填报“出口享惠情况”栏目。
目前与我国达成自贸协议的已经有超过20个国家和地区了,而明年这一丰收成果有望进一步扩大,2018年我国将有10个自贸协定推进谈判,还有10个自贸协定启动可行性研究,备受各界瞩目的区域全面合作伙伴关系(RCEP)谈判也有望再获实质进展,RCEP达成后,将会在跨境交流、货物流通、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等领域获得突破性的发展,使各方合作更加务实且富有成效。
如此多利好的跨境电商政策,为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未来,电子商务将走向国际化与全球化,跨境零售电子商务将成为全球贸易的新形式,跨境零售电商服务将成为服务商角逐的蓝海市场,未来发展机遇巨大,前景一片广阔!